|   填报单位:麻城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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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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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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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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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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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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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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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城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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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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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办件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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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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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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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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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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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颁布)第四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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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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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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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许可范围:初中及以下阶段(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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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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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规定: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为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幼师班也可视为合格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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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中小学语文学科教师资格人员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中小学其它学科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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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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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以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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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师范专业毕业人员,2011年(含)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专业学生可凭《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即档案中有教育学、心理学必修成绩,有教材教法课程成绩,有教育实习等)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师范专业人员,需要参加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面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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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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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网上申报系统中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其中承诺书须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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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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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师范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学籍档案成绩单原件),《高等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此报告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学信档案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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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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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合格的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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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鉴定,非在职人员由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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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还须提交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统考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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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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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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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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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个工作日(网报、现场确认)、20个工作日(专家受理、审核、决定)、2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打印、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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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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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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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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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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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照批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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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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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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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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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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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对教育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骗取教师资格的和严重违反师德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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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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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1-2.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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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3.《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4.《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2011年(含)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专业学生可凭《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即档案中有教育学、心理学必修成绩,有教材教法课程成绩,有教育实习等)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师范专业人员和2011年后入学的师范专业人员,都需要参加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面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5-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按照 《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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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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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任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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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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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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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城市教育局行政审批科、教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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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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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3-2995048,麻城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邮编:43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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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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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3-2995356,麻城市教育局监察室,邮编:43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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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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